|
【第一章】 總則
|
 |
|
| 第一條 |
|
本會定名為「臺灣心理治療學會」。 |
| 第二條 |
|
本會為依法設立之社會團體。
宗旨如下:促進心理治療之研究發展、教育訓練、實務工作、會員聯誼、及與國內外各相關精神醫療、心理治療及心理衛生工作機構聯繫及合作。 |
| 第三條 |
|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衛生署,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
| 第四條 |
|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並得依法設立分級組織。 |
| 第五條 |
|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
| 第六條 |
|
本會之任務如下:
| 一、 |
推展心理治療實務與研究工作。 |
| 二、 |
舉辦、參與國內外心理治療學會有關之學術會議及活動。 |
| 三、 |
出版有關心理治療雜誌、刊物及其他有關書籍。 |
| 四、 |
辦理心理治療教育、臨床督導等活動,以提昇心理治療人員之專業水準。 |
| 五、 |
接受有關機構之委託,辦理心理治療相關之活動事項。 |
|
| |
|
|
|
【第二章】 會員
|
 |
|
| 第七條 |
|
本會設立下列六種會員,會員、準會員、團體會員、贊助會員、永久會員與名譽會員。申請時應填具會員申請書,經「會員委員會」審核,理事會通過並繳交會費。其申請資格如下:
| 一、 |
個人會員: |
凡贊同本學會宗旨,經二位會員推薦並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 (一) |
凡取得國家考試或相關助人專業證照並實際從事心理治療業務者。其中精神科專科醫師必須滿 2 年、其他相關專業必須滿
5 年。 |
| (二) |
未取得國家考試或相關助人專業證照,但具備 10 年以上之心理治療實務工作目前並確實從事心理治療業務者。 |
|
| 二、 |
準會員: |
凡贊同本會宗旨,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 (一) |
大學相關科系畢業,且取得國家考試之相關助人專業證照並實際從事心理治療業務,但未達上述規定年限。 |
| (二) |
大學相關科系畢業,並實際從事心理治療業務,但年限未達 10 年者。 |
|
| 三、 |
團體會員: |
凡贊同本會宗旨,提供心理治療或團體輔導之機構。 |
| 四、 |
贊助會員: |
贊助本會宗旨之相關專業人員。 |
| 五、 |
永久會員: |
凡為個人會員滿三年以上,願一次繳納二十年份會費者為永久會員,得為永久免繳納會費之會員。 |
| 六、 |
名譽會員: |
凡對本會之發展有特別貢獻或對心理治療領域有顯著的成就者,由理監事會通過者,得聘為名譽會員。 |
|
| 第八條 |
|
會員、團體會員及永久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團體會員得委派一人為代表。 |
| 第九條 |
|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但名譽會員得免繳會費。 |
| 第十條 |
|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倫理原則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專業倫理委員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除有特殊原因外,會員逾期繳納會費,經催繳連續兩年仍未繳者,視為自動放棄會員資格。 |
| 第十一條 |
|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
| 第十二條 |
|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
| |
|
|
|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
 |
|
| 第十三條 |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 第十四條 |
|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 一、 |
訂定與變更章程 |
| 二、 |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
| 三、 |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
| 四、 |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 五、 |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
| 六、 |
議決財產之處分。 |
| 七、 |
議決本會之解散。 |
| 八、 |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
| |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
|
| 第十五條 |
|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 第十六條 |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一、 |
審定會員之資格。 |
| 二、 |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
| 三、 |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
| 四、 |
聘免工作人員。 |
| 五、 |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 六、 |
其他應執行事項。 |
|
| 第十七條 |
|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監督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 第十八條 |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一、 |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
| 二、 |
審核年度決算。 |
| 三、 |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
| 四、 |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
| 五、 |
其他應監察事項。 |
|
| 第十九條 |
|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
| 第二十條 |
|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
| 第二十一條 |
|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人者,應即解任:
| 一、 |
喪失會員資格者。 |
| 二、 |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
| 三、 |
被罷免或撤免者。 |
| 四、 |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
| 第二十二條 |
|
本會設祕書長一名,及會務人員若干名辦理會務,其管理辦法另訂之。祕書長之任用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會員擔任。
|
| 第二十三條 |
|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 第二十四條 |
|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
| |
|
|
|
【第四章】 會議
|
 |
|
| 第二十五條 |
|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要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
| 第二十六條 |
|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
| 第二十七條 |
|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 第二十八條 |
|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
| 第二十九條 |
|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
| |
|
|
|
【第五章】 經費與會計
|
 |
|
| 第三十條 |
|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 一、 |
入會費:會員、準會員、團體會員及贊助會員入會費新台幣貳仟元,於入會時繳納。 |
| 二、 |
常年會費:會員及贊助會員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準會員新台幣壹仟元。
團體會員新台幣伍仟元。 |
| 三、 |
事業費。 |
| 四、 |
會員捐款。 |
| 五、 |
委託收益。 |
| 六、 |
基金及其孳息。 |
| 七、 |
其他收入。 |
|
| 第三十一條 |
|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 第三十二條 |
|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後(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
| 第三十三條 |
|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
| |
|
|
|
【第六章】 附則
|
 |
|
| 第三十四條 |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 第三十五條 |
|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 第三十六條 |
|
本章程經本會九十年八月五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九十年十月三十日台內社字第九O七九六三七號函允許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