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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文章 Sep. 23 Mon. 2013
家庭關係對自傷青少年之影響

文/蘇燕玲 淡江大學教育心理與諮商研究所碩士班

摘要


本文從家庭系統理論來探討家庭因素對自傷個案的影響。在家庭系統部份就家庭分化及各次系統間的關係,包括夫妻、親子、父女、母女、三角關係做一論述。在自我傷害的定義與內涵方面,則區分自我傷害與自殺兩者的差異,以及探究自我傷害的類型,並整理與自我傷害的相關理論:精神動力、意義療法、認知行為等理論。最後再從心理、生理、社會環境因素深入了解這三方面對自傷個案所帶來的影響為何。


關鍵詞:家庭關係(Family relationships)、青少年(Youth)、自傷(Self-injury)


壹、前言

家庭是一個互動、相互依賴的系統,在整個家庭的運作中,新成員的加入與舊成員的離開都會影響到整個系統的運作。而家庭中的每一位成員都扮演著不同角色,在婚姻關係裡,夫妻之間的角色經常具有互補的作用。在過去的傳統觀念中,丈夫、父親擔任的是工具性角色,也是主要經濟的供給者;妻子、母親則是情感性的角色,能夠滿足家庭成員的情感需求(謝秀芬,2004)。但是隨著時代的變化,夫妻間的角色也起了轉變,角色互補和衝突的問題開始出現在家庭當中。然而,當夫妻婚姻失和時,整個家庭必定受到極大的衝擊,而受到最直接、且影響最大的莫過於家中子女。

Virginia Satir(1916-1988)提出「主要生存三人組」的看法,亦即自孩子一出生開始,家庭中便形成了三人組的關係──爸爸、媽媽、小孩。這主要三人組塑造一個人的溝通方式以及成人之後的自我價值觀與自尊。由此可知,家庭對一個孩子的影響是不容忽視的。

因此本文將主題鎖定在家庭關係的脈絡裡。藉由探索夫妻關係、父女關係、母女關係、以及三角關係,來了解家庭對自傷個案的影響。至於研究對象的選擇上,決定以國中女生為研究對象,主要原因在於,國內青少年自我傷害的研究,大多著重在自殺或包含自殺的廣義自我傷害,並無具體聚焦於國中學生割腕的現象。而國中正處於青少年時期的前期,除了要面臨生理、心理各方面的巨大轉變外,還必須承受極大的升學壓力與競爭,學業成就時常困擾著他們,故選擇以他們為樣本。另外在性別的選擇上,決定以女生為研究對象最主要是因為,在國內的文獻探討中提到自傷的個案中女性的比例高於男性。

基於上述的理由,本文期能對國中女生割腕的行為與家庭之間的關係,歸納出一個行為樣貌,以提供未來從事國中生輔導工作的輔導人員更了解在割腕的行為下其家庭所帶來的種種影響,以找到更適切的處遇方式。


貳、家庭系統的概念與對自傷個案的影響

一、家庭系統理論

『系統』的概念來自生物學家Van Bertalanffy的一般系統理論(general system theory),『系統』是一組具有相互關聯單位。每一個單位都獨具一些功能,而又彼此相互作用,並共同締結出整體性的功能來完成兩大任務:(1)對內維持運作的平衡;(2)對外尋求適應,並成為另一大系統的小功能單位。而且單位和單位間彼此牽制,並相互影響且共同構成一個體系,這個體系大於各個互動單位的總和,所有的體系皆是有組織的,且維持著某種恆定作用,家庭很適用於此一體系概念(謝秀芬,2004)。

在家庭系統中每個人都是參與者、也都有責任。然而,生命中所有的一切隨時都在改變,包含家庭問題的形成及解決也是一種變的過程。家庭心理學的系統觀點也把家庭系統看成是一個持續變化的整體,由於變是家庭系統的常態,家庭心理學家便特別重視家庭改變過程這種變化的觀點(呂坤政,2006)。


二、家庭因素對自傷個案的影響

(一)家庭分化及各次系統:

家庭系統分化的觀點是以一個大範圍的家庭系統來做切入,進而探討個體在家庭系統脈絡中與其他家人的互動狀況及相處模式。Bowen在家族治療理論中提出自我分化的概念來解釋家庭系統的成員之間個別化以及混淆的程度,也就是個體與家人之間情緒依戀或獨立自主的程度。分化良好的家庭在個別性與親密性的容忍度都較高,且家庭互動中也能容許成員去經驗並表達個人的自主性,同時與家庭保持親密的聯繫(呂坤政,2006)。

在各次系統間的分化當中,親子次系統是維持良好家庭功能中最重要關鍵。當家庭系統出現不良的權力結構、親子間界限不清楚時,對整個家庭的運作以及個人的人格特質與人際互動方式接會產生影響,特別是青少年的心理適應與健康(吳嘉瑜,2005)。

以下就家庭系統中各系統間的互動關係做一探討:

1.夫妻次系統:
夫妻次系統具有特殊任務或功能,且是家庭系統中不可缺的部分,互補和相互順應的能力是執行夫妻次系統任務所具備的主要技巧。但是如果夫妻間缺乏良好的溝通模式及存在著婚姻問題,將使家庭陷入權力結構的關係裡。

2.親子次系統:

(1)父女關係:
Lamb(1977)研究發現在孩子出生後,第一年與父親之間有許多依附行為出現,所以證明father-to-infant依附關係的存在。又國內陳淑芬、李從業(1998)的研究則顯示,新生兒的性別與父子依戀行為並無顯著差異(引自趙梅如,2006)。從Ainsworth的理論來看,孩子與主要照顧者之間的關係,會影響到彼此的安全感。而當父親或母親願意成為依附人物時,進而產生強大的影響力。並且父親比母親更能成為孩子安全依附的穩定基石。

有鑑於國內對父女關係發展歷程的探討很少,同時考慮到華人家庭中傳統的『女兒地位卑微、受忽視』、『父親角色威嚴、疏離』,以及『對性的禁忌及避諱』等因素,都是造成父女親密情感發展的重要阻礙。因此,葉光輝與趙梅如特將某些華人女兒心理上對父親強烈的情感渴求,但卻受限於社會文化或父親個人因素之壓抑而無法滿足所形成的內在感受與慾望,而稱為『渴望父愛情結』。

(2)母女關係:
在母女關係中,女兒受她所體驗到的母女互動,以及觀察到的母親與家人間的互動之影響,女兒對母親的角色示範有其主觀的詮釋,在詮釋的過程中常因自我分化的不成熟,以及認知功能之不足而形成負向的情結。尤其當母親本身有創傷經驗或在情感調解上有困難時,是無法察覺和精確讀出、了解孩子的感覺或需要,此時自然無法提供給孩子一個安全的依附。

(3)三角關係:
由三人組成的系統,穩定情緒的最小系統。根據Bowen的看法,兩人的情緒系統在壓力之下會招募第三個人加入系統,以降低情緒強度和焦慮,並獲得穩定性。通常在婚姻中若父母無法解決或包容他們的衝突,可能會拉小孩來解決他們的衝突小孩加入後將會使他們的注意力從婚姻衝突中轉移開來,或小孩被拉向另一方來指責另一方。但有時孩子會成為三角關係中的代罪羔羊,替整個家庭或家族承擔一切問題(陳慧珍,2003)。


三、家庭系統對自傷個案的影響:

根據上述的文獻探討中得知:

(一)父母的婚姻關係缺乏良好的溝通模式及個性懸殊,將導致的婚姻失和,也會影響到小孩。婚姻失和很有可能以衝動行為呈現,孩子被夾在中間,陷入兩難中。另一種可能是孩子被父母拉進三角關係裡,或是當成劍靶來承受父母才該得到的傷害。如果此種模式不斷重演,遭受傷害的孩子會以為自己必須忍受這些虐待才能完成家的完整。因此,孩子會對自己受虐的經驗,重新建構新的意義來說服自己,認為受虐是重要而具建設性的(李俊毅譯,2004)。

(二)如果一個人生命中無法與父母親建立起信任的依附關係,就會出現心理或行為問題。這些疾病會填補因缺乏人際關係造成的空洞,用來替代健康的依附關係。自傷個案的人格發展幾乎都是如此(李俊毅譯,2004)。

(三)鄭照順(2000)的研究指出,高壓青少年知覺受到較少家庭與社會支持,會呈現較多的情緒症狀及較多的越軌行為,在陳毓文(2000a)訪談有自傷經驗之青少年中,這些受訪少年之家庭或多或少都有潛在問題,這些負面的家庭經驗是青少年產生自傷行為之潛在因素,當青少年面臨家庭的困境,如果是與父母互動後所產生的挫折感,更容易引發青少年的自傷行為(引自黃雅羚,2004)。



貳、自我傷害的定義與內涵

一、自我傷害的定義

由於各研究者的研究範疇不一,自我傷害的意涵也就不盡相同,連帶著許多相關概念詞彙便一一出現,使得自我傷害的定義範圍廣泛且分歧,其中較常被使用的用語有下列三種:自我傷害(self-injury)、自殘(self-mutilation)、自我攻擊(self-destruction)等(林杏真,2002)。 「殘害肢體」的定義為:「藉由割斷,或改變身體某一主要部位所致的嚴重傷害行為。」在多數的自傷案例中,受傷的主要部位是皮膚,用刀子或刮鬍刀片割傷,或是用剪刀、瓶蓋等造成的刮傷;有時候則是燒燙傷。這些傷害極少是致命性的,而且傷口通常位於容易遮掩的部位,當然這也不是絕對的。既然受傷害的皮膚表面,而非靜脈、動脈、肌腱或是韌帶,造成的永久傷害通常僅止於遺留下疤痕而已。

綜合國內文獻對自我傷害的定義,將自我傷害分為廣義、狹義兩大類,廣義的自我傷害指的是以自殺、企圖自殺,以及任何方式傷害自己身心健康的行為;狹義的自我傷害則指的是以較不極端激烈的方式傷害自己身心健康,主要指標為個體並無結束自己生命的清楚意願(鄭承斌,2004)。

由上述可知,自我傷害的定義範圍甚廣,而在此將採用狹義的方式來定義自我傷害,意指:「個體有具體的傷害毀傷自己身體部位的行為,但行為並沒有結束自己生命的清楚意願」。


二、自我傷害與自殺之區別

自我傷害行為的意義並不等於企圖自殺的意義,自我傷害行為的功能反而像是一種溝通的方式(黃雅羚,2004)。


三、自我傷害之類型

自我傷害行為種類多,因此在分類上也有許多不同的方式,依據不同的研究者將有一些不同的分類型態,在此將針對較常使用的分類方式來介紹之,其所述如下:

Favazza與Sinemon(1995)將自我傷害行為依臨床型態分為四大類:

(一)重度自我傷害行為:

患者會突然出現不尋常的自我傷害行為,造成嚴重的身體傷害,如挖眼、截肢等,患者在自我傷害後情緒顯得異常平靜,此類自我傷害最容易出現在精神分裂、嚴重人格為長患者身上(引自黃雅羚,2004)。


(二)常同式自我傷害行為:

患者會出現固定且規律的自我傷害行為,對此行為較無象徵性涵義,如撞頭、打自己或摳皮膚,此類自傷最容易出現在收養機構智能不足患者、自閉症,患者習慣性且固定地出現自我傷害行為,符合DSM-Ⅳ中刻板習慣疾患(stereotypy/habit disorder)的診斷(引自黃雅羚,2004)。


(三)強迫性自我傷害行為:

此類行為會重複出現,如拔頭髮、摳皮膚和咬指甲,此類自我傷害患者最容易出現在拔毛闢患者身上(引自黃雅羚,2004)。


(四)衝動性自我傷害行為:

此類自我傷害行為並沒有規律性可循,可能單獨或是重複性,身體組織破壞較少,且致命的威脅性較低;在校園間最常見的自我傷害行為屬此類衝動性自我傷害行為,如皮膚切開或割劃、煙頭燙傷、干預傷口癒合等情形(引自黃雅羚,2004)。


四、自我傷害相關理論解釋

(一)精神動力:

1.古典精神分析:

佛洛伊德(Freud)主張人有生之本能(Life instinct)與死之本能(Death instinct)。生之本能引導並促進個人的成長與成熟,而在這項成長的歷程中,滿足個人來自於本我(id)與超我(superego)的需求;死之本能則導引向攻擊、破壞,趨向於回歸到無機(nonorganic)的狀態(Hall and Linczy,1970)(李依真,2005)。攻擊是死之本能向外宣洩的結果,而自我傷害則是向內衝擊所導致的結果(鄭承斌,2004)。


2.客體關係(object relations):

客體關係主要觀點在強調內在世界充滿了自體(self)、客體及這兩者之間的關係。Fairbairn認為人之所以發展出內在世界是為了代替並補償未能滿足的外在關係,其中以被挫折所引發的「攻擊」為主導,他強調嬰兒所內化的不是一個客體而是一份關係(鄭承斌,2004)。客體關係認為自我傷害的行為是因個體內化的客體關係出現問題,個體覺得「需要經由什麼樣的方式,才能有效感受到客體的存在?」會決定個體行為表現的方式,客體關係認為除了趨力之外,更應該注意早年親子關係的影響。由於個體天生就能將攻擊的客體和受到傷害的自己分裂(splitting)開來,所以自我傷害行為其實是個體努力的想要在不同的自我和客體的表徵之間協調並且取得平衡,這也是個體取得安全感的重要來源。自我傷害行為被視為自我想要保持自己所愛的客體,一定要藉由攻擊壞客體才能達到這樣的效果(鄭承斌,2004)。


3、人際取向(interpersonal approach):

人際取向認為人我之間的「人際關係的轉換和競爭」是一個人經驗的主要來源,也是一個人最常遇到的困難。自我傷害行為就是自我傷害者的「一種溝通方式」,用來表達自己的失望、挫折和灰心。人際取向認為自我傷害的產生是由於「對他人的興趣已經麻痺了(paralysis of interest in others)」;或是自我傷害者表達與過去和現在重要他人的敵意的一種衝動行為(鄭承斌,2004)。


4、自體心理學(self psychology):

自體心理學認為自我傷害除了增加對於依賴需求的控制外且能加強自己從挫折和感到威脅的母親形象中順利分離,而後促進自我新的定義(re-defining),更清楚的建立自我與環境之間的界限,因此自我傷害者其實是在維持自己的凝聚和統整(鄭承斌,2004)。


(二)意義治療法:

自我傷害是因為放棄對「意義之意志」,而導致「存在的欲求不滿」或意義之喪失所引發。當患者覺得生命沒有任何有意義的事物是值得追尋的,而產生存在的空虛時,會經驗到生命的無意義感,因而藉由自我傷害來解除自己內在的空虛感、無意義感(鄭承斌,2004)。


(三)認知行為理論:

認知行為理論將自我傷害視為對壓力及挫折的低忍受力,所發展出病態、不良適應的問題解決方式(林杏真,2002)。而行為論則以正、負增強理論來說明為何自我傷害行為會持續存在(林杏真,2002;鄭承斌,2004)。


五、自我傷害之成因

(一)心理因素

1.情緒因素:
Ross與Mckay(1979)解釋自我傷害的廣泛原因,包含:儀式、象徵性、退化、存在聲明、報復等,但大部份自我傷害者在自我傷害之前,其情緒呈現憂鬱、焦慮、緊張等,而採取自我傷害行為後可帶來立即減低焦慮,呈現放鬆狀態,這是因為個體缺乏更多適應性的行為去達成心理上的體內平衡(引自竇金城,2006)。

2.性別認同:
Zila與Kiselica(2001)強調有性別認同障礙者容易藉由自我傷害行為來降低其焦慮情緒,尤其是女性在無法認同其性別或對其性別不確定時,會對自己的身體意象產生厭惡感,而長期處在無法認同自己性別時會產生焦慮感,所以藉由自我傷害行為來攻擊自己的身體,降低因為無法認同性別所產生的心理焦慮(引自竇金城,2006)。

3.童年依附:
Favazza與Conterio(1989)發現自我傷害行為者在童年期與父母親的關係上較不親密,在照顧上可能受到忽略,所以沒有建立起安全依附關係,長大後與人相處上無法信任別人,也缺乏人際互動技巧,容易在人際相處上遭遇挫折(引自竇金城,2006)。

4.失落經驗:
Simpson與Porter(1981)認為有自我傷害行為者在與他人相處上也產生困難,因為他們不知道如何去維持有意義的人際關係(引自竇金城,2006)。

5.童年創傷經驗:
Favazza與Conterio(1989)在其研究中顯示,習慣性自我傷害的女性,在童年階段受到虐待的個案佔62%,尤其是童年曾遭遇性侵害者,其藉由自我傷害行為來懲罰自己,或藉由自我傷害來宣洩精神創傷的痛苦,以降低內在衝突感受(引自竇金城,2006)。

6.視自我傷害為因應策略:
在認知理論上把自我傷害行為視為對壓力及挫折的低忍受力所發展出不適應的解決問題之方法,自我傷害者採取自我傷害行為是因為缺乏其他問題解決的因應技巧,而自我傷害行為就像是一種因應策略(黃雅羚,2004)。

7.為了區辨自我:
心理動力學理論認為自我傷害是一種欲發展或區辨自我的企圖,也些自我傷害者會藉著看到血液流出的視覺刺激和皮膚被割傷的疼痛刺激,來區變現實中的自我與環境的差異,藉以感受到自我的存在(黃雅羚,2004)。



(二)生理因素:

1.腦啡系統(opiate system):
有學者研究發現妥瑞氏症候群以及智能不足的患者,在給予腦啡擷抗劑naloxone後,可以改善自我傷害行為。對於非智障患者出現習慣性自我傷害行為的研究顯示,他們血液中endorphin、met-enkephalin有顯著升高的現象,於是有學者提出自我傷害行為引起的疼痛可能會促使患者體內釋出endorphin,而此一物質可以減少患者的不愉快感,此依不愉快感的減除具有很強的負向增強作用,使得習慣性的自我傷害行為持續發生,即所謂的生物增強理論(biological reinforcement theory)(江漢光、徐偉雄、夏一新,1995)。

2.多巴胺系統(dopamine system):
有許多研究顯示有自我傷害行為的雷斯尼罕症候群、妥瑞氏症候群(Tourette’s syndrome)的病人,其多巴胺(dopamine,DA)的活性有失調及接受器有過敏的現象(王修平、陸汝斌,1992)。

3.血清張力素系統(serotonin system):
動物實現中的結果指出,血清張力素(serotonin)的缺乏與攻擊性有關。由於自我傷害行為是一種自我攻擊的行為,因而Mizuno以及Yugari給予四位有自我傷害行為的雷斯尼罕症候群病患服用5-hydroxytryptophan(一種血清張力素的前驅物質),結果發現自我傷害行為有明顯的改善,當藥物停止後,患者的自我傷害行為又再度出現。因此學者建議使用5-hydroxytryptophan治療雷斯尼罕症候群患者的自我傷害行為,但其它種類的患者則不一定均為有效,因此也有學者認為自我傷害形為患者為異質性的群體,無法以單一種理論來解釋,自我傷害行為有些特徵與強迫性精神官能症(obsessive compulsive disorder)類似,包含具侵入且無法抗拒的衝動表現,當抗拒這些行為產生時,內在壓力越來越大,直到行為完成後壓力才獲得紓解(王修平等,1992)。

4.尋找刺激(stimulation seeking)與刺激渴望(stimulation hunger):
生物學解釋主張自我傷害行為乃源自「刺激的渴望」(stimulation hunger),即患者對身體感覺的刺激感到特別的需要,而不斷地出現自我刺激,產生習慣性的自我傷害行為,諸如收養機構中的孤兒、被約束孤立的智障兒童、精神病患或是覺醒中樞(arousal center)有缺陷的患者(江漢光等,1995)。

5.疼痛感:
Kimayer和Carroll(1987)針對慢性自我傷害者進行一項神經生物方面的研究結果顯示:重複地自我傷害、撞擊行為,會使慢性自我傷害者在生理上對於疼痛的感覺較為遲鈍,這可能是受到神經傳導物質enkephalin的影響。慢性受虐兒因慣性的受虐而使得身體常處在enkephalin偏高的狀態,時間一久,生理上也變得對於enkephalin的過度製造、分泌感應遲鈍。當個體處於安穩沉靜或孤獨無聊的時候,身體的enkephalin就會下降,但這會使得個體感到緊張與煩躁不安。因此,自我傷害或許是種可以提升enkephalin的行為模式,藉以緩和精神上的緊張與煩躁(引自鄭承斌,2004)。


(三)社會環境因素:

以系統觀點而言,個體在環境中成長,所以個體會產生的行為也受到環境的影響。在整理自我傷害行為的相關文獻發現,影響自我傷害行為的社會環境因素包含:家庭因素、文化因素、宗教以及團體(竇金城,2006)。

1.家庭因素:
Heillig認為:「一個團體(或系統)的病理上的問題,常從其成員之一表現出來;因此,所謂的『病』,應該是該團體(或系統)的問題而不是個人的問題。換言之,自我傷害應該被視為一個家庭系統的病症,而不是個人的病症。」(李依真,2005)。

2.社會:
社會環境可能會對自我傷害行為的開始、過程以及發展具有相當大的影響力。Podvoll指出在病房中不斷自我傷害的病患會引起病房工作人員強烈的負面情緒,一方面工作人員和其他病患感受到此行為是一種必須被控制的病態症狀,但另一方面卻又感受到此一行為值得憐憫、同情,因此造成病患自我傷害行為持續的可能性。因而,自我傷害的患者行為是否持續,端視此病房團體對此行為的反應為何而定(江漢光等,1995)。

3.文化:
有些文化上是的儀式允許青少年自我傷害的,例如在成年禮中,要求青少年自願忍受痛苦,接受痛苦,以逐漸放棄小孩般的生活方式,要對參與成年團體生活付出代價,控制性慾,以建立對團體的認同,使其能確實地從小孩轉變為大人。因此那些傷害自己,在心理上較有問題的青少年其行為表現可能是以較原始、病態的方式去解決內在的衝突或面對外在的壓力(江漢光等,1995)。

4.宗教及團體:
在加入宗教或非宗教組織中,會要求參與入會儀式,而儀式中也會出現自我傷害行為,例如刺青、流血等,將這些非常人所能忍受的痛苦,視為自己對加入團體的決心,而且團體越是要求嚴重的傷害行為,越能引起對此團體的認同,並視加入團體為一種自我肯定(黃雅羚,2004)。



參、結語

家是一個提供給人溫暖、舒適、安全的城堡,而父母則是這座城堡的建構者及保護者。但從上述探討中發覺,一個功能不足的家庭所帶給子女的影響極大。在家族治療中孩子的問題往往反應出整個家庭的問題。然而,現今社會在快速變遷下,造成許多家庭功能失調,不僅讓孩子成為家庭中的代罪羔羊,也產生了許多隱藏性的心理問題,為了預防自傷行為的發生,夫妻間良好的溝同模式、家庭經營、以及建立良好的親子關係,才能避免孩子成為自傷個案的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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