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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文章 Nov. 26 2014
方案評估方法在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成效評估研究的運用

陳怡青Chen, Yi-Ching


壹、前言:

家庭暴力防治法自從1998年通過之後,家庭內的暴力事件,從「家務事」的定位,轉變為需由國家公權力所介入的行為,中央與地方政府,亦開始著手許多家庭暴力防治的政策,以期能保障人民在家庭內基本的安全需求。家庭暴力防治法中,第2條明確界定「加害人處遇計畫」指對加害人實施之認知教育輔導、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輔導、治療。而第5條及第8條亦規定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應協調或辦理「加害人處遇」。緊接者,在1999年衛生署隨即發布訂定「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使得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之辦理,更有法規之基礎。 就司法院統計,2010年1至12月期間,其核發民事保護令共14225件,其中核發強制加害人完成處遇計畫則有2602件,佔核發件數的18.29%(司法院,2011)。相較過去,雖然核發比率有所提高,(1999年至2004年核發率均在1.6%至4.7%之間)(王珮玲,2005)但整體而言,仍屬於偏低之情形。上述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情形有兩個值得關注之處:

一、 臺灣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自家庭暴力防治法推動以來,處遇人次或人數已有一些累積,值得對此處遇執行情形進行進一步的探究。
二、 自1998家暴法通過以來,法院於民事保護令中核發強制加害人處遇計畫的比例持續偏低,此情形與家庭暴力防治網絡中其它服務體系的見解有所落差,除了專業別的觀點不同以外,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在實務操作上的時間與經濟成本往往缺乏具科學基礎的立論,藉以說服網絡成員重視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

家暴加害人處遇是否有執行甚至推廣的價值?這個問題的前提是我們需要有足夠的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方案的評估研究報告,以提供我們資料來客觀地思考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方案在網絡中的定位與價值。著手進行或累積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評估研究有以下幾個好處:

一、 透過評估研究報告,可以為「成效」進行操作性定義。
二、 評估究可以用科學的方法回應實務上「有效」或「無效」的爭議。
三、 評估研究有助於修正工作方法以達到最佳的工作效益。
四、 透過方案評估檢驗工作目標的達成情形,有助於解決家庭暴力防治資源分配的爭議。

事實上,在實務界中往往因個案的立即性需要以及制度的限制,要得到符合「科學標準」的研究實為不易,然而,此現實狀況並不表示實務領域的科學研究沒有價值。換言之,實務領域的科學研究可以提供我們一個視野,協助實務工作者透過科學的方法,來深入認識每日工作中所蘊含的價值與修正方向;另一方面,也可使研究者透過科學的操作,將所得的知識回饋於人群。基於上述理由,本文提出在家庭暴力實務領域進行加害人處遇評估研究的操作方式,藉以做為未來科學操作的藍本。



貳、 家庭暴力的成因與處遇方案的理論基礎

當我們討論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方案的評估時,有一個非常重要的議題是家庭暴力的成因為何,而處遇方案的設計是基於什麼樣的觀點,來做為方案設計的基礎?若要回答這兩個問題,目前有許多詮釋家庭暴力成因的理論觀點可以提供很多元的解釋,其中包括精神分析模式、生態模式、父權制模式、社會情境與學習模式、資源模式、社會交換、衝突理論、女性主義觀點、形象互動論等理論(葉肅科,2001)。綜合上述九種理論模式,我們彷效Healey(1998)等人(引自王珮玲,2005),統整為一個自微觀而巨觀的系統性的脈絡,即個人為基礎的理論面向、家庭系統理論面向、社會及文化層面的理論面向,並依此方向討論其可能發展的加害人處遇的著眼點。


一、個人為基礎的理論面向

暴力是源於加害人的人格特質或心理問題、情緒困擾、精神異常、物質濫用等問題,在這個理論中,可能包括加害人早期經驗與依附關係的探討、對暴力的認知與行為模式、及個人在所處環境下的學習歷程等等。


二、家庭系統理論面向

此類理論將暴力的成因聚焦於家庭結構與互動關係的議題,家庭暴力是因為溝通不良與衝突所導致,強調源自於雙向的緊張關係導致衝突,因此施暴者與受暴者雙方都應該參與處遇。在處遇中,若雙方能在工作者的指導下學會適當的因應技巧,就可以避免暴力的產生。婚姻治療或家族治療是此理論學派為基礎所發展的方案,另外,亦有為夫妻雙方所開設的團體(Gondolf,2001),讓雙方一起參與團體的互動。


三、社會及文化層面的理論面向

衝突理論、女性主義模式、父權制模型都是此取向的代表性理論,強調性別的階層化之下,使得以男性價值為基礎的社會,會發展有利於男性的社會規範與制度,進而「宰制」或「剝削」女性。因此,家庭暴力是社會文化結構面的議題,整體社會將性別階級間的暴力合理化甚至合法化,以維持「男性階級的既得利益」。此理論的面向強調社會結構必須受到干預,以教育或立法的方式促使社會結構或其中的人民有所改變,提昇平等的性別意識,促進兩性平權。

綜上所述,目前臺灣的加害人處遇實務,多是整合幾種模式,即對上述三個面向,進一步整理與融合,而發展出各具特色的處遇方案。(陳怡青,2006)。



參、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成效評估研究設計

方案評估的研究設計如同一般的研究設計,包括研究目標的擬訂、研究方法、樣本的選取與測量指標的界定等等。以下分項討論之。


一、研究的目標

當我們進行加害人處遇成效評估研究時,我們期待這個評估研究能提供什麼方面的訊息,或者對整個體系而言,我們想要有什麼貢獻?這個問題關係到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評估研究的目標界定。一般而言,評估的目標分為幾種不同的類型:執行性目標、中介性目標、成果性目標(羅國英等譯,2008)(表1)。


(表1)不同評估目標下的研究觀察單位與測量指標

方案評估的目標

執行性目標:

檢驗加害人處遇計畫執行的條件與環境

中介性目標:

依據原因論所設定的行為改變的必要條件,如兩性平權概念、過去經驗處理程度等

成果性目標:

再犯率

再被逮捕率

觀察單位

家暴防治網絡

執行機構

方案承辦人員

家庭暴力加害人(包括完成方案者、部份完成方案者、未進入方案者)

家庭暴力加害人

家庭暴力被害人

官方的再犯記錄

測量指標

階段執行率

總執行率

方案執行方式

方案過程中的表現,包括:參與表現、對女性的態度、權力控制觀念的改變、認知的改變、憤怒情緒的處理技巧É等等,方案欲傳達的訊息

家庭暴力再犯情形

暴力呈現的形式或頻率


(一)執行性目標(implementation goals):

指方案執行的可能性為何?而在其不同的階段中,方案達成的階段性目標為何?在問加害人處遇方案是否有效之前,我們就必須先檢視這個方案是否可行。首先,加害人處遇方案在其所處的縣市政府是否有其執行的條件?執行的困境為何?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的階段性的目標為何?這些都屬於方案執行性的目標(表1)。在家庭暴力防治法推動之初,全臺灣能理解何謂「加害人處遇方案」者屈指可數,而時至今日,各種模式的處遇方案漸漸有所累積與成形,因此,執行評估的機會較10年前就大有可能了。美國的經驗亦然,在1977年第一個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方案出現以來,短短5年間,就發展了200以上的加害人處遇方案(Vincent,2000),此時在執行加害人處遇方案的基礎亦相對地較其初期或臺灣的環境成熟許多。相同的,執行評估研究的條件也較優勢。另一個可以思考的問題是這個方案的推動,或方案評估的進行是否符合當地的基本價值觀?如果該縣市政府與民間團體都認為加害人處遇方案是沒有必要的,那麼,加害人處遇方案則必然無法執行,更遑論方案的成效評估。

如前所述,目前國內民事保護令核發,其中裁定加害人處遇的比例偏低。但事實上各地方法院的裁定比例亦有差異(司法院,2011)。而此間的差異為何?再者,參與加害人處遇的個案,其完成處遇的比例約在50%(行政院衛生署,2011),而其中的內涵或原因為何?這類的問題,都可以做為方案評估的執行性目標的基礎。


(二)中介性的目標(intermediate goals)

所謂中介性目標,是指當一個方案經過適當的設置、執行之後,我們預期這些行動會產生的立即效果,雖然這個效果不一定會使方案的最終目標達成,卻仍然是一個必要條件(羅國英等譯,2008)。例如,對於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方案的評估研究而言,除了重視方案的執行率與完成率之外(執行性目標),接著,有些學派的方案執行者會開始設定「參與方案的成員在處遇中都能到家庭暴力防治法及兩性平權的概念」的(中介性)目標。雖然擁有這個概念並不表示可以停止暴力,但它可能是一個必要條件(表1)。

至於什麼是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方案的中介性目標呢?這其實與家庭暴力問題產生的原因及如何改變問題行為的方法的預設方向有關。此時,家庭暴力成因的理論和其所提供的處遇策略則是一個重要的參考來源。在臺灣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起源是當前社會出現多起家庭暴力的問題,許多倡導者與婦女團體認為衝突理論、女性主義與父權模型為家庭暴力成因的核心,進而促進社會的集體共識,透過立法的歷程而完成此法案。因此,社會及文化層面的理論面向,就會成為中介性目標所要檢驗的核心。然而,就另一方面而言,如果方案執行者依其所傳承的訓練背景,強烈的認為加害人的過去受創經驗才是其目前加害於他人的原因,那麼,其所設立的中介性目標則是個案是否能在經過處遇後,相當程度地整理其過去經驗,以使其未來的行為改變-停止暴力(成果性目標)是可以被期待的。


(三)成果性目標(outcome goals)

為何要執行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毫無疑問的,加害人處遇方案的目標與整個家庭暴力防治網絡的目標應是一致的,即是「停止加害者再度施暴,以確保受暴者的安全」。通常,成果性目標會是所有人最關心的問題。因此,要檢驗方案是否有效,只要測量再犯率、再被逮捕率,就可以回答這個問題。這個成果性目標也確實符合系統的期望。美國早期的研究也都關注這個成果性目標的表現。然而這個問題看似簡單,但實際上仍有許多如測量單位、追蹤期間等待解決的問題需進一步的探討(表1)。

在這三個目標當中,最理想的狀況,當然是每一個階段都成功的執行:例如,順利地完成加害人處遇方案、使加害人在處遇方案中得到良好的教育,以致於個案順利地再社會化,停止了肢體施暴與精神施暴的行為。然而,有許多時候,並不是三種目標都能順利達成。我們可能發現中介目標達成了,但最後的成果卻顯示方案並不那麼成功(羅國英等譯,2008)。此時,探索整個網絡內的其它層面的原因就會變得很重要。也就是說,只有在同時擁有執行目標及中介目標相關訊息的情況下,才能夠提供進一步的線索(羅國英等譯,2008)。

目前,國外已有許多加害人處遇成效評估研究的成果,除了林明傑與王珮玲(2005)的觀點「治療方案確能降低毆妻之再犯率」;另有一些研究指出加害人處遇方案的執行與否與其再犯只有低度的相關性,甚至並無呈現顯著的相關性(Vincent,2000;Gondolf,2001)。這其中的問題為何?Babcock與Taillade曾提出對方案執行的質疑:認為當前政策和實務操作的指引多是建立在家庭暴力成因的意識形態上,而非建立在實證的基礎上(Vincent,2000)。以致於在主流的原因論的架構下所執行的方案無法達到成果性的目標。這固然提供我們一個檢視暴力成因的思考方向。除此之外,仔細審視每一個研究的進行方法也是一個十分重要的議題。以避免對評估研究的結果做出不適切的推論。以下,將在研究設計上進一步討論,以期能解決這個問題。


二、研究方法

方案評估研究其目的不外乎解釋這個方案的執行如何對我們期望的目標帶來效果。通常,準實驗設計與實驗設計的研究方法,在評估研究中會較具有說明力。


(一)準實驗設計

準實驗設計通常在方案評估研究中經常被使用,原因是在實務領域中,很少有機會能對參與方案的個案提供一個隨機抽樣的機會。但是就研究的立場而言,準實驗設計通常最受爭議的問題是「樣本選擇性的偏誤」,即兩組成員分配不一樣。在加害人處遇方案評估研究中通常是進入方案組與流失組進行比較,使得研究的結果難以被歸因為方案的貢獻。因為能夠進入或在方案中持續參與的成員,與無法進入方案或在方案中流失的群體,基本上就有人口學上的特徵差異(Waltz,1994;Babcock and Taillade,摘自Vincent,2000),通常持續參與方案者有較高的較育程度、有職業、已婚、較少有犯罪前科記錄,甚至與所處還境的社群文化也有關係。

然而,準實驗設計的研究結果在方案評估上仍有重要的貢獻。在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方案評估研究上,可以透過幾個方法來增加方案與結果因果上的解釋力:

  1. 增加對未參加組的觀察。雖然這會有兩組難以比較的問題,但實際上透過控制一部份的內在效度,仍比單組的準實驗設計可以提供更多的訊息。
  2. 增加人口學向度的調查,以助於研究結果的討論。
  3. 增加方案執行前後的觀察次數,提供一個時間系列的觀察資訊,以助結果的討論。


(二)實驗設計

一如前段所述,隨機抽樣在實務領域的執行不易,但這個設計嚴謹的研究方法對方案的執行與結果最具有因果關係的說服力,以致於,過去國外少數使用實驗設計的加害人處遇方案評估研究,就顯得相當有價值(表2)。


(表2)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評估研究實驗設計之結果分析

研究者

實驗分組

方案內容

結果測量方式

再次施暴比率

統計效應大小(Effect size

Feder, L., & Forde, D. (final report in 2000).

實(Duluth):n=174

控:n=230

實:26週的Duluth+保護管束

控:只有保護管束制度

警方資料

對男性施暴者和他們的伴侶於判決時、判決6個月後、及對婦女1年追蹤(佔21%)

實驗組和控制組在男性施暴者態度、違反假釋、逮捕、男性和女性的暴力自陳皆無顯著差異。

無數據

Davis, R., Taylor, B., & Maxwel, C. (final report in 1998, and publiced in 1999).

 

1(長期方案):n=129

2(短期方案):n=61

控:n=186

16個月的Duluth-type batterer program,

28週的每周2次的方案。

控制組:186人-同等時數的社區服務

警方資料和伴侶報告(宣判後6個月追蹤最近2個月的施暴情形,50%的追蹤率)

男性施暴者態度,追蹤1

警方資料

110%;實225%;控:26

伴侶報告

114%;實218%;控:22

警方資料

1=0.412=0.02

伴侶報告

1=0.212=0.10

Dunford(in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in1998, and publicshed in2000)

1n=164

2n=158

1n=155

2n=145

1:男性認知行為團體諮商

2:伴侶諮商

1:對男性嚴厲的監控(6 months)

2:少量的督導以確保女性的安全

伴侶報告

追蹤18個月

119

216

117

221

1vs.2=0.05

2vs.2=0.13

1vs.2=0.10

Ford and Regoli(1993)

1n=127

2n=144

控:n=106

1:違反保護管束宣判前的諮商

2:保護管束

控:其它宣判

伴侶報告6個月追蹤的

1=29%

2=34%

=35%

1=0.13

2=0.02

Palmer, Brown and Barrera(1992)

實:n=30

控:n=26

實:10週的心理教育

控:保護管束

警方追蹤1-2

實:10

控:31

=0.54

資料整理自:Vincent(2000)、Gondolf (2001)
實:實驗組;控:控制組

上述這5篇研究都是比較早期的研究,它能做到大部份研究最難以做到的抽樣分配,可能是與當時方案所處的防治體系有關。在這5篇研究中,分組的類型是一個重要的議題,事實上,無論是實驗組或控制組都有制度的介入,有些是不同類型的家暴處遇方案,有些則是司法體系原有的設計的介入。相較於準實驗設計,其最大的不同就是準實驗設計的控制組多是方案設計中的流失樣本,也就是說,在這5篇研究的實驗設計中,我們比較難以找到「不受體制影響或涉入」的樣本,使我們在研究結果中只能解釋不同方案或司法介入的差異有何不同,因此實務界中,家庭暴力個案的流失率的問題必須另行討論。

在研究結果上, Feder和Forde的研究認為實驗組和控制組在男性施暴者態度、違反假釋、逮捕、男性和女性的暴力自陳皆無顯著差異。而其它4篇研究則顯示實驗組與暴力防治能有低度到中度程度的相關性。

雖然實驗法的評估研究有上述的限制,無論如何,它也提供我們一個很簡明扼要的訊息,了解到在不同的介入方式下的再度施暴的比率,以及這個比率與方案的關係。

在加害人處遇方案的評估研究中,除了準實驗設計及實驗設計之外,還可以藉由其它的研究設計,來得知方案成效的其它層面的訊息,而這些訊息對增進方案發展的可能性同樣具有很大的貢獻。


(三)其它的研究方法:

在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評估研究中,除了透了實驗設計與準實驗設計來探討加害人的再犯率以外,若能增加其它評估研究方法的協助,將能更有助於了解方案的運作細節以及動力狀態,並提出方案修正方向的建議。目前已有幾篇研究,給我們一些方法論的提醒與示範(表3)。


(表3)其它評估研究方法的執行方式與結果

研究者

研究目的

研究方法

研究結果

李雅琪(2007

瞭解家暴加害人參與認知輔導團體後對於家暴事件的看法及行為的改變。

瞭解家暴加害人之改變。

質性研究

深度訪談法

加害人改變包括:

想法:暫停、學習忍耐、學習控制情緒、學習往好處想

情緒:學習控制情緒、避免生氣與衝動

行為:避免再犯(遠離現場、不回應、控制飲酒避免情緒失控)

王珮玲(2005

1.了解加害人處遇之執行現況

2.分析加害人處遇模式之內涵

3.評估不同處遇模式之成效

1.調查法

2.官方再犯資料分析

3.加害人與被害人方案前後測的分析

4.深度訪談

1.處遇單位多以醫療機構者為多,執行人員以女性、及社工居多。

2.加害人處遇模式有八成採「綜合模式」,其中又以「認知行為療法居多」。

3.處遇方式、參與年度對加害人再犯率呈顯著影響。

Menton1998

檢測家庭暴力介入方案對被監禁的男性婚暴者的效果。

分三部份:

1.方案評估:分析DVP (Domestic Violence Program)的結構和內容

2.分析NCSOCC三組的累犯差異。

3. DVP中婚暴者的認知重構(cognitive restructuring)的情形。

1. 質性分析DVP的結構和內容

2.量化分析NCSOCC三組的累犯差異。

3.觀察法-DVP中婚暴者的對話-第1次、中間、最後1次團體中的對話,會成為分析其認知重構(cognitive restructuring)的資料。

1.DVP在結構上和內涵上與認知行為介入模式相似。

2.由較嚴重攻擊者組成的參與團體組有較高的累犯率(較沒有機會參與團體組)。

3.參與者展現認知重構。

Waltz1994

了解心理社會的變項在處遇持續和暴力循環的影響力。

 

次級資料分析

質性研究:使用結構性會談資料

1.捨棄處遇與所有的獨立變項無顯著相關。

2.暴力循環與參加部份處遇方案與完成處遇方案者呈顯著相關。

3.所有的變項與處遇持續者有呈現顯著相關,是有辨別力的分析。

4.婚姻狀態、自尊、個人能力有預測力可預測部份參與處遇;職業狀態、個人能力和自尊可預預期完成處遇者。

Wallpe2010

企圖描述家庭暴力介入體系的內在運作狀態,檢視其是否為一整體性的運作。

建構主義的紮根理論研究

資料搜集方法:焦點團體

對加害人而言,有七個現象限制了家庭暴力介入的效果:1.意圖處罰和矯治並存2.單一化因應所有問題(one size fits all)的優勢取向3.施虐男性的系統缺乏責信4.猛烈的被害者指責5.有效合作的阻礙6.複雜的家庭暴力動力引起混淆7.以反應代替行動和預防。


在(表3)中,可以發現研究方法的使用具有相當大的多樣性,除了官方資料的分析、準實驗研究等加害人處遇評估經常會使用的方法之外,深入訪談、調查法、次級資料分析、甚至紮根理論研究都是可以使評估研究更為豐富的研究方法,透過這些研究方法,實務工作者可以了解加害人處遇的運作現況、網絡系統的運作理念、影響處遇執行的因素、以及在加害人認知與行為層面的改變情形。可謂更豐加害人處遇評估研究的內容。


三、樣本的選取與測量指標

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評估研究依評估的目標不同,會有不同的樣本選取(觀察單位)及測量指標(表1)。通常對廣大社會、婦女權益的倡導者、和防治網絡而言,最關切的,就是加害人處遇方案執行之後,是否可以確實停止加害人的施暴,方案評估要能回答這個問題,其測量指標即為家庭暴力再犯情形、暴力出現的形式與頻率。在這個目標下,僅以加害人為觀察單位是不足夠的,因為加害人對其施暴行為的描述常有否認或淡化的情形,若僅以加害人為觀察單位,則有可能使得所搜集的資料不精確,而使得結果無法得到解釋。一般而言,就家庭暴力防治的觀點來說,被害人對暴力的陳述應是最具有參考性,唯其最大的困難是在受暴者常因為長期受暴的經驗下,其身心狀況不一定適合或願意接受調查或訪談。再者,當受暴者與加害者仍同住的情形下,資料蒐集可能會有機會受到加害者控制而失去準確性。欲對被害人的經驗做出調查或訪談,研究者需要在研究之前增加對受害者的身心與環境狀況的普遍知識,提供安全的資料蒐集環境,並具有對被害者的同理心,在不違返研究倫理的前提下,必要時轉介後續支持性的支援予受害者(雖然有時甚至可能因而失去資料蒐集的機會)。總而言之,研究者與被害者的信任關係會是重要的,當被害者相信研究者不會將此研究資料透露給加害者、甚至,認同研究者進行這個研究的意義時,資料的取得將會容易許多。另一個可行的方式,就是透過被害人保護工作者來向被害者蒐集資料,其原本的信任關係會使資料取得相對容易,唯要注意的是,避免實務工作者自身的角色和立場造成資料蒐集的偏誤。另一個可以做為研究分析的資料是官方的再犯記錄。通常,此資料會經過一個制式的調查過程,因此,會是一筆很有參考性的資料來源,但是,這是否就能回答加害人在方案介入後就停止施暴?因為官方的記錄同時意味著官方資料的建置的過程及方式是否一致,以及正式的政府資源對受害者而言是否具有足夠的可近性。要解決這個問題,有以下幾個方法:1.檢驗政府資料的建置方式,以確定資料可被參考的程度。2.同時蒐集不同來源的再犯資料,彼此進行比對,檢驗其中的差異。例如,在王珮玲的研究中(2005)除再犯的統計之外,在前測及後測也同時蒐集加害者與被害者的資料,並比較其差異。

對方案委託者或政策規畫者而言,則會關心執行的效率與進度。方案評估的執行性目標,其觀察單位則建議為防治網絡、執行機構或方案執行人員。因為唯有防治體系內的工作人員才最了解方案執行的進展與困境,而這正是方案評估欲分析的重點。要注意的是,執行性目標最重要的目的是要檢驗方案的執行,以期能促進方案的發展,因此當研究的目的受到政治因素的干擾時或會直接影響實務執行者的個人利益時,就須要巧妙的避免黑箱作業的影響。黑箱作業可能造成研究倫理的違反、同時造成研究資源的浪費,研究者在進行研究之初,需先行了解研究進行的目的,以避免研究淪為政治或管理操作的工具。

對於方案執行者而言,若能透過方案評估研究,了解方案進行時的動力狀態、方案的執行回應體制和個案期望的過程和結果,對方案的修正方向將會具有很大的助益。此時,參與方案的加害人(或無法參與者)的資料蒐集就會變得很重要,因為投入方案的個案,在方案中的表現和想法,會提供我們很多有關中介性目標的訊息。例如我們可能已經知道加害人的人口特性和社會關係會影響中介的目標的達成,表示我們可能須要設計不同的處遇方案,以適合不同的人口群。又例如,透過對參與方案者進行觀察,了解他們/她們對暴力的認知和態度、行為和情緒的表達方式等等,是否與方案設計的內容和執行的方式出現共變性的變化,也會提供方案提供者資訊,思考與修正方案提供的方式。

搭配不同的研究方法,對不同的觀察單位設定不同測量指標,則可進一步觀察到這些環環相扣的指標是否能出現方向一致性的發展。例如中介性目標的達成與成果性的目標的達成是否一致,如果僅達成前者,但後者卻無顯著差異,那我們可能必須思考方案設計基礎面的問題:方案與所處系統的關係為何?是否有更大系統面的因素在影響方案的執行?另外,我們問題解決的前提假設是否受到某種信念或意識型的影響,而使得成果性目標無法達成。


四、樣本的追蹤與流失

目前加害人處遇方案評估研究中有兩項最大的限制是(Edward,2001):

(一)在追蹤研究中回應過少。
(二)在追蹤中只做6-12個月的回溯。

這兩大問題會明顯地影響到我們評估研結果的準確性。

在縱貫性的研究中,成功的追蹤策略有一個重要的基礎:得到樣本的支持與配合。然而,面對家庭暴力加害人這些非自願性的處遇個案,以及生活長期受到安全顧慮的婦女,我們如何使他/她們能夠願意支持和配合追蹤研究的進行?以下有4個方向可以參考:

(一)善加使用研究的資源:其中包括人力與經濟的資源。研究者在研究之初可能難以有機會接觸研究對象,但如果能夠與加害人和被害人的工作者維持一個信任的關係,得到他們/她們對研究的支持意願,將可能使追蹤的研究較可能持續。

(二)善用追蹤的工具:除了傳統的關係維繫的工具,如信件、卡片等之外,現代科技發展下的工具也可使用,如e-mail、facebook等。另外,如果研究本身可以搭配上服務提供者的工作,也有可能增加與樣本接觸的機會。

(三)樣本周邊人際關係的掌握:在研究資料蒐集的初次接觸,我們就必須盡可能地了解加害人與被害人的生活系統,盡可能擁有他們/她們的聯絡方式與重要他人的聯絡方式(如被害人有那些社區中正式與非正式資源)。

(四)多樣策略交叉運用、並堅持到底:在縱貫性的追蹤研究中,研究者必須發展許多有創意的策略,並且交叉運用。然而,一個基礎的條件是研究者必須堅持到底,多請教有經驗的研究者與實務工作者,取得方法上的建議與精神上的支持。

另外一個與追蹤有關的議題是「加害人處遇方案成效評估」需要追蹤多久?就目前的評估研究來說,大部份都進行6-12個月的追蹤(Davis et al.,1998;Feder et al.,2000)或者只進行方案前後測的比較(摘自Edward,2001);Macvaugh(2004)曾比較八組不同的介入方式,並進行5年的追蹤,結果發現完成憤怒管理組者與未完成處遇方案組及只受到傳統犯罪司法體系起訴組相比較而言,完成組在之後較少出現再攻擊的情形。可以猜想的是,此研究所耗費的成本必然很高。筆者認為,若要進行追蹤研究,建議至少進行一年的追蹤,如此可以觀察到加害人的暴力行為在保護令結束後,其方案所帶來的效果是否已對加害人的認知行為建構層面,帶來一種新的運作模式。



肆、研究者進入方案評估的態度與倫理

任何一種研究方法的進行,都有其必須遵守的研究倫理,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方案評估研究亦然。更具體的說,此評估研究最大的特色是與實務領域的目的緊密結合,而其最終亦需回饋予實務體系,因此研究者必須以一個專業工作者的身份提供客觀且真實的研究資料,以期能準確地被使用。另一個重要的倫理議題是研究者的研究態度必須是虛心的。身為一個研究者,其研究上的貢獻將會是實務工作者的在實務操作上的工具之一,因此研究的進行與研究結果的使用方式都必須尊重實務團隊的運作,與其協商與合作,以使團隊在推展實務上能獲得最大的利益,貢獻於社會。(本文作者為行政院衛生署立八里療養院社工師,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所博士生)

關鍵字: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成效、方案評估、成效評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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